鲁甸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石阡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一、参保人群
1.在本县内有非农业户口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学校的在校学生)。
2.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职工;
3.灵活就业人员;
4.失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5.外来常驻人口及务工人员子女。
二、申报资料
1.第一次申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持户口簿或身份证。
2.低保对象(指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还要到参保中心领取《登记表》填写后到所在社区和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3.重残人员(指经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被评为1-3级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指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及抚养义务人),参保时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
三、缴费标准
1.18岁以上城镇居民(不含18岁)。130元/年/人。
2.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包含18岁)。40元/年/人。
3.低保人群。20元/年/人。
4.重残人员(1–3级)和“三无人员”。不交费。
5.学校学生集体参保缴费,40元/年/人。
6.学生以个人名义参保,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四、缴费期限及时间
1.新参保缴费,自参保之日缴至当年底,并预缴次年全年费用,缴费之日后15日进入保险期;已经参保但中断缴费的,断保6个月内,缴全年费用,缴费后次日进入保险期;断保6个月以上按新参保处理。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然年度缴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纳次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时间。
3.在校学生集体参保按学年度缴费(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学年度”),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为缴纳次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时间。
4.新生儿在出生之后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报销起付线。一级医院为50元;二级医院为100元;三级及三级以上医院和转统筹区外三级及三级以上医院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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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