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吸纳急需高层次人才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急需高层次人才是指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急需的下列人才:两院院士;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管优秀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日制高校博士学位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年龄一般掌握在两院院士70周岁以下,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5周岁以下,其他人才45周岁以下。

第二条为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筹资建设专家楼,按引进人才住房标准租其使用,5年内租金由用人单位负担。5年期满后继续在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其他人员可按规定购买,所需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引进人才单位租用专家楼时,先按三分之一的建房费用缴纳建房周转金,待五年后引进人才购买住房时可作为单位应承担的购房费用。如引进人才在五年内调出或引进人才单位不再租用专家楼,已缴纳的建房周转金退回引进人才单位。

在专家楼建成之前,到市属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提供全部租房租金,其他人才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提供每人每年4000元租房补贴。引进到其它事业单位、企业及中省属驻秦单位的,租房租金可参照上述政策规定,由引进单位予以解决。

第三条按引进人才层次,引进到市直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分别提供每人每月10000元、3000元、1500元的工作津贴,期限为三年。引进到其它事业单位、企业及中省属驻秦单位的,可参照执行,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条市直机关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县区直机关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简化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各级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指数限制。

第五条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可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上述人员聘任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指标限制,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六条高层次急需人才自愿到农村任职、领办创办科技项目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进行人事代理。

第七条凡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其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照顾安排到相关学校学习。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配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或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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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市出台的人才引进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