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吸纳急需高层次人才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急需高层次人才是指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急需的下列人才:两院院士;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管优秀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日制高校博士学位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年龄一般掌握在两院院士70周岁以下,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5周岁以下,其他人才45周岁以下。
第二条为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筹资建设专家楼,按引进人才住房标准租其使用,5年内租金由用人单位负担。5年期满后继续在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其他人员可按规定购买,所需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引进人才单位租用专家楼时,先按三分之一的建房费用缴纳建房周转金,待五年后引进人才购买住房时可作为单位应承担的购房费用。如引进人才在五年内调出或引进人才单位不再租用专家楼,已缴纳的建房周转金退回引进人才单位。
在专家楼建成之前,到市属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提供全部租房租金,其他人才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提供每人每年4000元租房补贴。引进到其它事业单位、企业及中省属驻秦单位的,租房租金可参照上述政策规定,由引进单位予以解决。
第三条按引进人才层次,引进到市直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分别提供每人每月10000元、3000元、1500元的工作津贴,期限为三年。引进到其它事业单位、企业及中省属驻秦单位的,可参照执行,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条市直机关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县区直机关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简化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各级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指数限制。
第五条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可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上述人员聘任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指标限制,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六条高层次急需人才自愿到农村任职、领办创办科技项目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进行人事代理。
第七条凡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其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照顾安排到相关学校学习。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配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或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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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市出台的人才引进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