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研究综述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是党的干部工作在新形势下,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邓小平理论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早在*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在管理制度上,当前要特别加强责任制”,*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一项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规章制度也被有关部门提上了议事日程。*年,中组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专题研究,不少问题达成了共识,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现状呼唤责任制
干部工作的核心是选拔任用工作,干部制度改革的关键是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如果在选拔任用这个环节上没有重大突破,干部制度的改革就很难在根本上取得突破。因此,无论是各级党委还是广大群众,对干部的选拔任用非常关心,也对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看到,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违反选拔任用规定之后规定不细、责任不清、追究不力是一个重要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下列问题: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得不到彻底克服。近几年出台的干部制度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4号文件),对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对用人中出现问题是否追究责任没有详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也没有制定明确的处分依据,致使有的地方出现了“带着问题提拔”、“边犯错误边提拔”的现象,用人的违纪问题因领导人的调换无从处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是干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将大大增强对违的干部选拔任用政策的查处力度,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的提高难以保证。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依法治国,同样也是用制度来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用制度选人,用制度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在有的地方,干部制度出台时比较热闹,过不了多久便销声匿迹。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套完整、规范,系统的责任体系,使各级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切实负起干部推荐、考察、选拔和任用的责任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失误和不当。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不能有效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重要的文件,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规范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但我们也看到,这些规章制度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贯彻过程中,打折扣现象经常发生,有的甚至有章不循,明知故犯。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述重要规章的贯彻落实得不到足够保障,缺少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它们的落实。
4、不能充分体现广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要求。自从小平同志提出要实行责任制以来,责任制在各行各业得到普遍应用,已经从企业理、社会服务推广到政府管理,如《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政府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党内实行责任制也有先例可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是把党内实行责任制提高到制度化的高度。干部选拔任用这项如此重要的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看来,理所当然要建立责任制。通过建立责任制,严格制约和监督干部的推荐者、考察者、决策者,真正选拔出那些群众公认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
二、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焦点
干部选拔任用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包含了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又有不同的工作形式,因而在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过程中,一些问题成为了焦点,主要是以下五个:
1、责任的界定。中发〔*〕4号文件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决策和考察环节哪些行为要追究责任,但对推荐环节哪些行为必须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有时按程序办事,但仍有可能出问题,这时有可能是过失责任、故意责任或者是无过错责任,对这要不要追究责任、是不是不论后果严重与否都要追究责任,产生一定的分歧。另外,责任界定的思路也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环节)来界定,如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决策责任制等,另一种是按责任主体来界定责任,如党委在推荐、考察、决策中应分别负有哪些责任,干部主管部门在推荐、考察、决策中应分别负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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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合理界定责任主体,以个体责任主体为主,集体责任主体为辅。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既有集体责任,也有个体责任,为了防止“集体决策、人人都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要把责任制的责任主体突出为个人主体,要把追究个人责任放在首位。在推荐环节,要把责任主体立足领导干部个人;在考察环节,要把决定考察对象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主体;在决策环节,要把具有决策权力的党组织一把手作为责任主体,明确其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其切实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职责。因此基础上,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责任的追究。
4、强化“高一级”负责原则,由上级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确保责任的追究和责任制的实施,同时大力提倡社会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施责任追究,应由上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就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受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纠正违反责任制的行为和结果;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范围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出党纪、政纪处理意见或建议。要加强干部主管部门与新闻界的联系和沟通,通过新闻界加深干部主管部门与社会的双向了解,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5、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为责任制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同时,应在干部的推荐、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深化改革,减少阻碍责任制实施的不利因素。从决策看,党委集体决策时,每一位党委成员按理应了解讨论决定的对象,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致使他们对自己表决的结果难以承担责任。某市在调查中发现,党委讨论决定自己并不了解的干部时,党委成员投弃权票的占36.1%,只要没有发现大的问题就投赞成票的占32.8%,赞成多数人意见的占25.9%,赞成一把手意见的占5.2%。因此,党委讨论干部时,使每一位党委成员了解讨论决定的对象,并使自己表决时不受周围成员或一把手影响,就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推荐时,加大群众推荐的份量,减少领导干部个人的意志;考察时改进考察工作的方法,掌握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这些都需要不断进行改革,从而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一道减少用人失误和不当,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