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中层干部交流意见
各镇党委,开发区党工委,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委: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市委同意,现就推进市、镇机关中层干部交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建设复合型干部队伍,着眼于盘活干部资源、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着眼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机关,通过推动市、镇机关中层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机关中层干部队伍结构,激发广大中层干部工作积极性,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坚持优化结构、激发活力的原则。
三、形式和对象
机关中层干部交流的形式主要分为本单位内部交流和跨单位交流两种形式。跨单位交流包括:市级机关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交流、镇与镇之间的交流以及市级机关部门与镇之间的交流。
(一)内部交流轮岗对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要进行内部交流:
1.在同一岗位任中层正、副职满10年的或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资金管理等热点岗位任同一职务满5年的必须交流换岗;
2.35岁周岁以下,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
3.其他原因需要内部交流的。
内部交流轮岗以各镇(区)各部门为主进行,市委组织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
(二)跨单位交流对象:
1.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进行跨单位交流:
①在同一单位任中层正、副职满10年或在同一单位热点岗位任职满5年的中层正职,本单位内部难以安排交流的;
②近两年内在本单位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较差,经考察确实不适宜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
③按规定须任职回避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要坚决执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做好思想工作,有序推进交流。中层干部交流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3.交流的干部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执行的,就地免职,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4.要把干部交流与关心干部使用干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