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根据《党章》和市委组织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应达到的要求是:提高了党员素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该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得到了处置;健全了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党内生活开展正常;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要求在“七、一”之前结束。
第二章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根本不起党员作用,甚至起坏作用的党员。
第六条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
(一)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或拒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再承认党纲和遵守党章,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根本动摇和改变,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党员作用。
(三)没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
(四)不按规定或要求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和正当的上交、提留任务、或长期挪用、拖欠公款不还。
(五)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六)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批评和斗争,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
(七)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纪建私房,超计划生育,偷税抗税。
(八)不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败坏党员和社会风气,如看淫秽录像;经常涉足高消费娱乐场所,参与色情活动;以封建迷信为职业骗取钱财;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搞宗族房头活动;经常小偷小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
(九)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不择手段要地位,要名誉,要物质利益,或因晋级、提职、工作安排和调动、子女升学、就业、住房等问题,长期闹个人主义。
(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中不合格党员不包括党内的腐败分子。
第八条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开除党籍的除外,)是指党员的行为在某些方面违反了党员的纪律,总体上还没有丧失党员的条件。
第三章民主评议党员
第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是指用民主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对党员进行评价。评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认定不合格党员。
第十条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面对面评议与背靠背评议相结合,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基层党委应根据《党章》和《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议细则,对党员的共产主义信念、政治思想、组织观念、模范作用、完成任务、联系群众、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作出规定,作为评议党员是否合格的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党组织领导班子必须健全,战斗力强。否则要先整顿调整好领导班子,再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召开支部大会,明确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和方法。要求党员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参加评议。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准则》、《邓小平理论纲要》、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民主评议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深入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对党员的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等紧密结合起来,讲究学习实效。
(三)由党员本人对照党员标准、条件细则,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总结鉴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四)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由党员进行互相评议、投票表决。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召集群众代表评议党员,征求群众对党员的意见。
(六)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党员、群众评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分析,评定党员是否合格。
第十四条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必要时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要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总结,表彰优秀党员;进一步健全党内生活、学习、教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研究和修订工作计划,促进和保证两个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各单位党组织可根据行业特点作出统一安排,评议时间相对集中,不宜拖得太长。民主评议党员可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结合起来进行。民主评议前,基层党组织要事先了解党员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仓促行事。
第四章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不合格党员采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下、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经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首先应立足于教育,同时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恰当的组织处
理。
第十九条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不合格问题的性质、程度、本人态度、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本人应负的责任,准确地把握组织处理的分寸。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认识跟不上,一时说错话或办错事的区别开来。
(三)把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同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段时间没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四)把家庭有实际困难、老弱病残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没有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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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八条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应加强对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加强调查研究,进行督促检查,防止形式主义。必要时,应派人参加基层党组织开展的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理党员活动。
第三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之前,各基层党组织要制订计划,编制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